发布日期:2020-11-19
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申请购房资格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
根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通知》(海住建管 (2019) 151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在与购房人确定购房意向前,购房人应具备购房资格。
购房资格申请是个人事项,原则上应由购房人申请。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不得收取意向购房人(未申请购房资格)的任何费用。若开发企业或卖房人收取意向购房人的任何费用,视为违规交易。自2020年11 月15日起,意向购房人可通过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自行申请购房资格码。申请到购房资格码即具备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的权利,该码60天有效,过期可再次申请。购房资格码使用后即可生成购房合同,该合同“一房一码”,如再次购房需再次申请。请各相关单位、个人遵照执行。
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