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下午,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海南省完善人才住房、购车政策新闻吹风会。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参会,就近期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购车的补充通知》两项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深入阐释。 其中,《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购房政策的补充通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人才住房政策: 一是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各类人才,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至少1人在海南省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家庭成员均在海南无房的,本人可申请购买1套住房。 二是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急需紧缺人才,其家庭成员均在海南无房的,本人可申请购买1套住房,急需紧缺人才的范围和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各案后实施; 三是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的,经认定,在购房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购车政策的补充通知》,分别对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各类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购车指标申请方面完善相关规定。 一、对于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各类人才,在购车方面可以参照本省居民购车条件申请购买新能源小客车。这里所说的“各类人次”是指《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申请小客车指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类人才。为保障这部分人的购车需求,在其户籍未迁入海南的情况下,经省人才发展局认定后,可以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购买新能源小客车。 二、对于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本省居民同等条件申请购车。对这部分人员,为保障其购车需求,经省人才发展局认定为急需紧缺人才后,可按照本省居民指标申请规定申请摇号或排号,取得小客车指标。 三、对于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的,经省人才发展局认定,在购车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