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8-02
成都市财政局网站公布,四川省财政厅决定,7月1日至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发放首套住房贷款,按贷款金额的3%给予财政补助。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十条财税政策措施》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居民家庭购买基本住房,促进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四川省财政厅决定,7月1日至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条件贷款金额的3%给予财政补助。